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職權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
巷66選任辯護人 李振林 律師
蔡銘書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五六號刑事判決,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部分,應增列「蔡銘書律師」。
理由卷查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九號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後,分別委任李振林律師及蔡銘書律師,有其提出之上訴理由狀及委任狀各二紙在卷可按,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蔡銘書律師」等拾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法官陳世雄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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