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239號債權人 林德勝 債務人 王義川 債務人 王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在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王義川應自10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向債權人給付車輛保管費新台幣貳佰元。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