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何福進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明將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給原告所有,然該附表編號
2、4、6、8土地為多人共有,無法判斷原告請求範圍欄位之比例係指被告所有之範圍中所占比例,抑或是土地全部所占比例,原告請求給付之範圍不明,而使本件訴訟標的有不明確之處,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並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08年8月23日發函命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文到7日內說明上情,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月27日收受送達(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未具狀說明上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一如附表:
┌──┬────────────────────┐│編號│內容│├──┼────────────────────┤│1│本件起訴狀附表所記載請求範圍欄所載之比例│││,係指土地整體之比例?抑或是被告所有土地│││之比例?│├──┼────────────────────┤│2│起訴附表編號2、4、6、8號之請求範圍係佔土│││地整體的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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