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04號上訴人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被上訴人柏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士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