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緝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003號、97年度偵字第43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 湛喻晴 (業經審結)、 高紹昌 (另行審結)為男女朋友關係,而 劉宏昌 (業經審結)與高紹昌係朋友關係,湛喻晴與高紹昌二人係位於宜蘭縣○○鎮○○路○○○號11樓「精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 陳勇誠 ),湛喻晴另係位於臺中市○區○○○路○○○號2樓「 廣霈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廣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亦為陳勇誠), 許志舜 (業經本院96年易字第6349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在案)則係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部汽車公司)文雅營業所業務主任。劉宏昌、湛喻晴、高紹昌、許志舜與綽號「 阿茂 」之 陳建茂 五人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由陳建茂與許志舜提議利用信用不佳之人頭向中部汽車公司購買新車當權利車轉售獲取差價利益,經徵得劉宏昌及湛喻晴之同意後,隨即自民國95年9月間起至95年11月間止,先由劉宏昌以湛喻晴、高紹昌所經營之精湛公司及廣霈公司欲以公司員工名義購車以供公司業務使用為由,經由許志舜以中部汽車公司文雅營業所業務主任之身分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接洽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後,再由劉宏昌、湛喻晴分別在臺中及宜蘭地區,以每人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找來有幫助詐欺犯意之 黃淑美 、 鄧振吉 、 陳孟秋 (已歿,業經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0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 蔡幸宜 (業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609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在案)、 張春長 、 胡小玲 、 周季宏 、 張褚澈 、 莊俊龍 (俟到案另行審結)、 蔣介宏 、乙○○、 何永欽 、 林麗玲 (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林國雄 、 朱淑真 (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黃勝杰 、 林妙真 (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詹宏偉 、 邱啟評 (業經審結)、 謝惠如 、 林智賢 (業經通緝在案)、 林清源 、 李志豪 (業經審結)、 莊美華 、 蔡佳秀 (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鄭簽 、甲○○、 李文山 等人充當如附表所示車輛之人頭車主及人頭保證人,再由許志舜透過劉宏昌,先後⑴於95年9月27日,在臺中市○○路某泡沫紅茶店,向人頭車主及保證人黃淑美、鄧振吉、陳孟秋、蔡幸宜、張春長、胡小玲、周季宏、張褚澈等人辦理對保,⑵於95年10月7日,在宜蘭縣○○鎮○○路○○○號11樓之精湛公司,向人頭車主及保證人莊俊龍、蔣介宏、乙○○、何永欽、林麗玲、林國雄、朱淑真、黃勝杰辦理對保,⑶於95年10月17日,在中部汽車公司文雅營業所,向人頭車主及保證人林妙真、詹宏偉辦理對保,⑷於95年10月24日,在宜蘭縣○○鎮○○路○○○號11樓之精湛公司,向人頭車者及保證人邱啟評、謝惠如、陳勇誠、林智賢、林清源、李志豪、莊美華、蔡佳秀、鄭簽、甲○○、李文山等人辦理對保,許志舜分別在購車資料上虛偽填載人頭車主、保證人在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任職之不實資料,並由人頭車主及保證人在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貸款申請書等文件簽名後,即將前開資料交予不知情之和潤公司臺中營業處業務主任 蕭志明 ,委託代為處理以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之方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TOYOTA廠牌車輛之事宜,致使和潤公司誤認如附表所示之人頭車主確有以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方式分期付款購車之真意,並經對保確認無訛,因而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十四部車輛予許志舜,再由許志舜悉數交付予劉宏昌,劉宏昌即將如附表編號六、七、八、十至十四所示之八部車,以每部約25萬元之代價,轉售予謝 志宗 及其他不詳車行,扣除新車頭期款、第一、二期分期付款、保險費及人頭費用後,每台車平均尚可獲利4至6萬元不等之利潤,所得利益即由劉宏昌與湛喻晴均分,人頭費用5000元則由劉宏昌、湛喻晴於不詳時間,在宜蘭羅東運動公園及其他不詳處所,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人頭車主及保證人收受。嗣因劉宏昌僅代為繳納第一期分期款項,即未繼續付款,經和潤公司向如附表所示之人頭車主追索無著,無法受償,始知受騙。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乙○○對於前揭時地,本身信用不佳,且無購車真意,僅係以5000元代價,擔任人頭車主等情,業均於本院中坦認屬實,核與同案被告劉宏昌、朱淑真於本院中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以渠等名義向和潤公司申辦汽車貸款之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影本各二份、以渠等名義向中部汽車公司訂購車輛之汽車買賣契約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查詢報表影本各二份、同案被告劉宏昌將登記渠等名義之車輛轉售牟利之中古汽車(委賣)合約書二份等在卷可稽,被告甲○○、乙○○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乙○○幫助詐欺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同案被告湛喻晴、劉宏昌、高紹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案被告湛喻晴、劉宏昌、高紹昌及共犯許志舜、綽號「阿茂」之陳建茂等五人就前開以人頭詐購車輛轉售圖利之犯行間,顯有共同實行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罪。被告甲○○、乙○○幫助同案被告湛喻晴、劉宏昌、高紹昌、共犯許志舜、陳建茂等五人犯詐欺取財罪,均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減輕其刑。爰審酌同案被告劉宏昌、湛喻晴、高紹昌等人為謀求不法利益,竟利用被告甲○○、乙○○及其他如附表所示之信用不良之人,充當人頭買主或人頭保證人,勾結經銷商中部汽車公司文雅營業所之業務主任許志舜,以公司購車名義,向和潤公司詐購如附表所示之十四部車輛後,隨即以權利車之名義,轉售予 謝志宗 及其他不詳車行,以獲取差價利益,被告甲○○、乙○○均明知本身信用不良,且無資力購車,竟為貪圖5000元之人頭費用,仍應允充當人頭車主,致使和潤公司受有車款無法追償之財務損失,被告甲○○、乙○○之犯行,誠屬可議,惟因被告甲○○、乙○○於犯罪後,業均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本案被告甲○○、乙○○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應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均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車牌號碼│人頭車主│人頭保證人│簽約、對│簽約、對│購入車價│備註││││││保時間│保地點│││├──┼────┼────┼─────┼────┼────┼────┼─────┤│1│0391-PS│張春長(│胡小玲(偽│95.09.27│臺中市雙│66萬3564│該車已領牌││││偽稱 沛栩 │稱沛栩國際││十路泡沫│元│(故以業代││││國際貿易│貿易公司外││紅茶店││許志舜為出││││有限公司│務)││││賣人)││││業務主任│││││││││)││││││├──┼────┼────┼─────┼────┼────┼────┼─────┤│2│8952-PU│黃淑美(│鄧振吉(偽│95.09.27│臺中市雙│78萬8000│││││偽稱廣霈│稱廣霈國際││十路泡沫│元│││││國際貿易│貿易公司業││紅茶店││││││公司業務│務)││││││││)││││││├──┼────┼────┼─────┼────┼────┼────┼─────┤│3│8873-PU│陳孟秋(│蔡幸宜│95.09.27│臺中市雙│78萬8000│││││偽稱廣霈│││十路泡沫│元│││││國際貿易│││紅茶店││││││公司業務│││││││││)││││││├──┼────┼────┼─────┼────┼────┼────┼─────┤│4│8921-PU│周季宏(│張褚澈(偽│95.09.27│臺中市雙│68萬9000│││││偽稱金大│稱金大商行││十路泡沫│元│││││商行〈菸│倉管)││紅茶店││││││酒〉倉管│││││││││)││││││├──┼────┼────┼─────┼────┼────┼────┼─────┤│5│6352-PS│莊俊龍(│蔣介宏(自│95.10.06│精湛公司│78萬8000│││││偽稱 孟禾 │稱拖車司機│││元│││││土地開發│)││││││││建設公司│││││││││現場)││││││├──┼────┼────┼─────┼────┼────┼────┼─────┤│6│6361-PS│乙○○(│何永欽│95.10.06│精湛公司│82萬8000│劉宏昌以25││││偽稱信利││││元│萬元價格轉││││畜牧場現│││││售予謝志宗││││場)│││││( 讓渡 書記│││││││││載28萬元)│├──┼────┼────┼─────┼────┼────┼────┼─────┤│7│0052-SC│林麗玲(│林國雄│95.10.06│精湛公司│78萬8000│劉宏昌以25││││偽稱孟禾││││元│萬元價格轉││││土地開發│││││售予謝志宗││││公司現場│││││(讓渡書記││││)│││││載28萬元)│├──┼────┼────┼─────┼────┼────┼────┼─────┤│8│0175-SC│朱淑真(│黃勝杰(偽│95.10.06│精湛公司│82萬8000│劉宏昌以25││││偽稱信利│稱 大彰行老 │││元│萬元價格轉││││畜牧場總│闆)││││售予謝志宗││││務)│││││(讓渡書記│││││││││載28萬元)│├──┼────┼────┼─────┼────┼────┼────┼─────┤│9│7193-PS│林妙真(│詹宏偉(偽│95.10.17│中部汽車│80萬元│││││偽稱廣霈│稱高峰股份││公司文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營業所││││││公司會計│發部)││││││││)││││││├──┼────┼────┼─────┼────┼────┼────┼─────┤│10│8163-PW│李志豪(│莊美華(偽│95.10.24│精湛公司│82萬8000│劉宏昌於95││││偽稱精湛│稱精湛開發│││元│年12月13日││││開發公司│公司現場)││││以25萬元價││││技師)│、陳勇誠(││││格轉售予謝│││││精湛公司人││││志宗(讓渡│││││頭負責人)││││書記載27萬│││││││││元)│├──┼────┼────┼─────┼────┼────┼────┼─────┤│11│8130-PW│邱啟評(│謝惠如(偽│95.10.24│精湛公司│82萬8000│劉宏昌於95││││偽稱精湛│稱精湛開發│││元│年11月17日││││開發公司│公司職員)││││以25萬元價││││技師)│、陳勇誠(││││格轉售予謝│││││精湛公司人││││志宗(讓渡│││││頭負責人)││││書記載26萬│││││││││5000元)│├──┼────┼────┼─────┼────┼────┼────┼─────┤│12│1080-SC│林智賢(│林清源(偽│95.10.24│精湛公司│77萬9000│劉宏昌以25││││偽稱精湛│稱高峰開發│││元│萬元價格轉││││開發公司│公司主任)││││售予謝志宗││││現場技師│││││(讓渡書記││││)│││││載27萬5000│││││││││元)│├──┼────┼────┼─────┼────┼────┼────┼─────┤│13│9329-PS│蔡佳秀(│鄭簽│95.10.24│精湛公司│82萬8000│劉宏昌於95││││偽稱精湛││││元│年11月22日││││建設股份│││││以25萬元價││││有限公司│││││格轉售予謝││││銷售)│││││志宗(讓渡│││││││││書記載27萬│││││││││5000元)│├──┼────┼────┼─────┼────┼────┼────┼─────┤│14│9330-PS│甲○○(│李文山(偽│95.10.24│精湛公司│78萬8000│劉宏昌以25││││偽稱精湛│稱高峰股份│││元│萬元價格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職││││售予謝志宗││││有限公司│員)││││(讓渡書記││││工地主任│││││載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