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29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月子

選任辯護人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鄭月子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彥琳 於民國114年

  3月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於翌日收狀,見易卷第15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