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大政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叁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3、16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3、16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95年度除字第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1│財團法人 喜憨 │中國國際商│00000000│125,000元│94年8月31日│0000000││││兒社會福利基│業銀行 東高 ││││││││金會│雄分行││││││├──┼──────┼─────┼──────┼────────┼───────┼──────┼───┤│02│大政機電有限│高雄市第二│01421-7│23,740元│94年10月7日│DA0000000││││公司│信用合作社│││││││││苓雅分社││││││├──┼──────┼─────┼──────┼────────┼───────┼──────┼───┤│03│同上│同上│同上│5,319元│同上│D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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