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3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辨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94年9月2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國有財產撥給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上雖為國有,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權利,故對於是類財產,向准由管領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80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為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地目林、面積為1,947.1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管理者,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稽(詳本審卷第5頁),自得起訴行使所有人之權利,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2項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88元,及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按每月給付87元。嗣於訴狀送達後,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按每月給付87元,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管理系爭土地為被告無權占用,種植果樹。又系爭土地依嘉義縣政府92年11月27日府地用字第0920144184號函規定,起租課徵實物代金標準,雜柴每公斤1元,而正產物收穫量地目等則6之收穫量定為每公頃21,651公斤,年租額百分之二五,則系爭土地每月租金為87元,原告請求自92年1月1日起至94年2月29日止之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共2,2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按每月給付87元。為此,爰依物上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答辯如下:系爭土地原地號為嘉義縣嘉義市○○○段○○○○○號,係被告於44年間自訴外人 劉運龍 、 張戊雲 購得,並非無權占有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系爭土地目前為被告占有使用。
二、兩造同意系爭土地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以每月87元計算。
伍、兩造爭執要旨:何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陸、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土地係國有,且由原告管理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被告雖辯稱該土地係於44年間購得,應為被告所有云云,並提出讓渡證、讓渡證書各2份為據,但查上開讓渡證、讓渡證書分別是訴外人張戊雲及劉運龍讓渡其向嘉義縣政府承租坐落前嘉義縣嘉義市○○○段3-12及3-1地號之權利,而非所有權。又系爭土地重測前之地號為嘉義縣嘉義市○○○段3-72及3-1地號,與被告自張戊雲、劉運龍所讓渡者不同,是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不足證明被告就系爭土地有所有權,其所辯自不足採。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既為被告無權占有,且現為被告占有中,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自屬有據。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定。又無權占用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最高法院亦著有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本件被告既有無權占用原告所管理前開國有土地之事實,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自屬於法有據。且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名稱雖與租金不同,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又兩造同意系爭土地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以每月87元計算,而原告係於94年3月8日提起訴訟,則其請求自92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止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金2,2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4年3月15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8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柒、又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