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翔琳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翔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翔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於民國98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9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