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36號聲請人 蘇玲元 相對人宏瑀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曼娜陳晴瀅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3、5、10、12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原分別記載為「100年9月31日」、「100年11月31日」、「101年4月31日」、「101年6月31日」,惟前述各月份均無31日,依一般交易觀念或社會習慣,應合理解釋此到期日之記載均指該月之最後一日,即應分別以「100年9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6月30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20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0年2月21日│15,0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TH392107│├──┼──────┼────┼────────┼──────┼────┤│002│100年2月21日│15,000元│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1日│TH392108│├──┼──────┼────┼────────┼──────┼────┤│003│100年2月21日│15,000元│原記載100年9月31│100年10月1日│TH392109│││││日,應解釋為100│││││││年9月30日│││├──┼──────┼────┼────────┼──────┼────┤│004│100年2月21日│15,000元│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1日│TH392110│├──┼──────┼────┼────────┼──────┼────┤│005│100年2月21日│15,000元│原記載100年11月3│100年12月1日│TH392111│││││1日,應解釋為100│││││││年11月30日│││├──┼──────┼────┼────────┼──────┼────┤│006│100年2月21日│15,000元│100年12月31日│101年1月1日│TH392112│├──┼──────┼────┼────────┼──────┼────┤│007│100年2月21日│15,000元│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1日│TH392113│├──┼──────┼────┼────────┼──────┼────┤│008│100年2月21日│15,000元│101年2月28日│101年3月1日│TH392114│├──┼──────┼────┼────────┼──────┼────┤│009│100年2月21日│15,000元│101年3月31日│101年4月1日│TH392115│├──┼──────┼────┼────────┼──────┼────┤│010│100年2月21日│15,000元│原記載101年4月31│101年5月1日│TH392116│││││日,應解釋為101│││││││年4月30日│││├──┼──────┼────┼────────┼──────┼────┤│011│100年2月21日│15,000元│101年5月31日│101年6月1日│TH392117│├──┼──────┼────┼────────┼──────┼────┤│012│100年2月21日│15,000元│原記載101年6月31│101年7月1日│TH392118│││││日,應解釋為101│││││││年6月30日│││├──┼──────┼────┼────────┼──────┼────┤│013│100年2月21日│24,000元│101年7月31日│101年8月1日│TH39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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