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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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8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勳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勳喆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星牌白色平板手機壹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11月12日確定,並於107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雖為累犯,然考量構成累犯之前案係毒品罪,與本案竊盜罪之犯罪態樣、罪質不同,爰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良,恣意侵犯他人之財產權,行為實屬可議,應予非難,所為對社會治安之影響非微,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即三星牌白色平板手機1具,雖未扣案,惟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仍應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29830號被告張勳喆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勳喆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於107年11月12日確定,並於107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8月11日中午12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開啟 林仁勇 停放在路旁之牌照號碼265-UB號自用大貨車車門,徒手竊取林仁勇所有放置車內之三星牌白色平板手機1具,得手後,隨即騎乘其向不知情之 鍾兆元 承租之牌照號碼MWT-7722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林仁勇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仁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勳喆經傳喚未到庭。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仁勇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鍾兆元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行紀錄系統匯出文字資料、汽/機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及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檢察官李毓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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