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蘇世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謝玉環黃建勛李玉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建勛之身份證明文件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玉燕已於民國108年2月16日死亡,故請提出: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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