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務人 劉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九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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