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065號
法定代理人  葉耀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或提出已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證明,逾期不
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具狀以湛蒲有限公司為被告
請求給付報酬,並提出湛蒲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 沈富雄 之戶籍謄本。然查,沈富雄於起訴前即100年3
月19日已死亡,有原告所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原告
仍以其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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