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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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395號

被上訴人即  王光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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