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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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林家弘 被告 張恩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2號傷害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郭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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