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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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58號原告 俞孝怡 被告 王沛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日10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31頁)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32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冠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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