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港簡字第172號
原   告  楊証吉
       楊水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複代理人   王誌宏
被   告  蔡木生
       楊賜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陳佳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
2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伍萬陸仟捌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亦為同
法第394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
而免為假執行。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5年8月24日判決,惟就主文第五
項忽視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擔
保為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所示。另於判決原本及
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㈦增列第二項聲明為「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及七、最後一行補充「
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第392條第2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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