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淑貞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元588.9美元,以起訴時之價
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1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