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蕭友吉
原   告  許坤耀
原   告  許坤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
上列原告於與被告 蕭一紗 等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蕭一紗於日本之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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