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蕭友吉
原 告 許坤耀
原 告 許坤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
上列原告於與被告 蕭一紗 等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蕭一紗於日本之住居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