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 吳朱雲 代理人 黃成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3年10月間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4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103年11月22日太平洋日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二)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