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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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建勝 被告 蔡美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30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16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蔡羽玄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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