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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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71號附民原告 葉品妤
聖旺藥品有限公司朕旺廣告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慧珊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助 附民被告 張晼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四年度易字第二四0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晼晴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