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末如附表所列原確定判決等主文諭知沒收銷燬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6年1月24日│96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96年毒偵字542號│96年毒偵字542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246號│96年度訴字246號││實├───┼─────────────┼─────────────┤│審│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246號│96年度訴字246號││判├───┼─────────────┼─────────────┤│決│判決│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5月│有期徒刑1.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2188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2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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