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基小字第208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何宗達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001元及自96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20計算之利息」,嗣於9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2,001元及自96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20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0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無不可。均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購買商品,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間向原告(實為與原告合併前之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60,265.元,約定自94年10月5日起至97年8月5日止分35期攤還,於每月之5日各支付4579元,並約定如被告遲延付款逾30日以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貸款債務視為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並自逾期之日(即違約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經核算,計尚欠87,001元,並應加給自96年2月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遲延利息。惟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除曾再支付5000元外,餘欠82,001元及自96年2月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今仍置之不理等情,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三、被告則以:渠係向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階梯公司)購買線上英語教學用品,階梯公司稱可以分期付款,惟並未言明係向原告貸款, 嗣渠 已與階梯公司完成退貨手續,原告實不應再向渠請求付款等語,資為抗辯。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出具之「誠泰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含背面之「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及電腦列印之帳單各1件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參以被告亦不否認原告提出之「誠泰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為渠所出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及遲延利息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約訴請被告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被告出具之「誠泰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已明載:「申請人同意委由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向誠泰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用以支付向特約商(經銷商)購買消費性商品之總價款,……」及「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對於前揭貸款之金額、相關費用、撥款日期等事實願均悉數承認,並同意不得以申請人與特約商(經銷商)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其他任何事由(如商品之瑕疵擔保)對抗誠泰商業銀行及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語句,白紙黑字,至為明確,且經被告簽名其上,被告何能諉為不知?故被告抗辯:渠向階梯公司購買線上英語教學用品時,階梯公司稱可以分期付款,惟並未言明係向原告貸款,嗣渠已與階梯公司完成退貨手續,原告實不應再向渠請求付款云云,自不可採。又被告與階梯公司完成退貨手續時,階梯公司已退還被告71,148元,有被告提出之「自述書─階梯受害者」一文可稽,則被告豈有受害可言?總之,被告未經慎思,即草率向階梯公司購買商品,階梯公司既已同意退貨,並退還部分價金,則被告即應清償當初向(與原告合併前之)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得之借款餘額,毫無可疑。
五、訴訟費用(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23、第0436條第2項、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0436條之19第1項、第0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基隆簡易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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