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輝正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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