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清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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