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56號聲請人 俞翊婕 相對人銘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立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一項,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雙方成立之調解結果為:「⒈資方(相對人)同意勞方俞翊婕工資新臺幣(下同)126,000元,第一期於102年9月30日給付36,000元、第二期於102年10月15日給付30,000元、第三期於102年11月15日給付30,000元、第四期於102年12月15日給付30,000元逕匯入勞方俞翊婕薪資帳戶。…⒊如一期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未依約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2年9月13日勞資爭議案調解記錄影本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