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坤業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告 陳威信 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二、原告主張陳威信涉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案件審理,判處 陳君 無罪,應依右述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綜上所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