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204號債權人台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崑鴻 非訟代理人 李采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文進胡月輝 等6人(即 林貞妹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貞妹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林貞妹之繼承人即債務人胡月輝等5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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