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36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7,2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履行協議書第3條內容,核定為5,890萬元(計算式:5,120萬元+770萬元=5,8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3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77,230元,尚應補繳45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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