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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