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高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雅慧林鈺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51/10000之土地,及其上同段2173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2樓之1之鑑價報告,或以同地段類似房地實際交易價格),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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