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 林俊吉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6060、16756號、101年度偵字第3651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之父親為身心障礙人士,母親又剛開完刀,家中無人可照顧雙親。㈡被告因家中經濟不佳,又急需用錢,才觸犯法律,且被告已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對自己所為深感後悔,也供出另名販賣者。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且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雖以家中雙親無人照料等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此一情況,與審酌羈押與否並無關聯。是認被告之聲請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黃堯讚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