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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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二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被告辛○○
乙○○甲○○丙○○丁○○兼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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