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東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憲民 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二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捌拾萬壹仟肆佰伍拾叁元,依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