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庚○○上訴人辛○○上訴人乙○○
甲○○丙○○丁○○己○○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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