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蕙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四五號、一0一年度緩字第一0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loe」註冊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蕙芳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一0一年偵字第七二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五日確定,一0二年三月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服飾一件(詳一0一年度緩字第一0八六號卷第十二頁,一0一年保管字第一四0一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另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一年二月八日以一0一年度偵字第七二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一0一年三月五日確定,且於一0二年三月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Chloe」註冊商標之服飾一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偵查卷第四頁),並為被告所自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