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昱甯受刑人即被告楊榮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14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83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昱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具保人楊昱甯因受刑人即被告楊榮銘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受刑人楊榮銘之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憑。嗣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楊昱甯帶同受刑人楊榮銘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屆期具保人楊昱甯仍未帶同受刑人楊榮銘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1日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8月13日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籍資料各2紙在卷可查,則受刑人楊榮銘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