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憶伶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茂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陳朝舜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李賢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王淑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柯艾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憶伶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102年6月26日以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並於102年7月23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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