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455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字第4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交簡字第45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4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騎車上路,顯然無視於自己之安全,並對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亦生危害,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造成之危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4990號被告甲○○男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四段273之6號5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飲用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政府長期宣導之交通政策,藉以維護所有參與道路交通活動者之安全,竟於民國97年1月8日下午某時,在高雄縣旗山鎮某理髮廳內飲用高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下午9時2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高雄縣○○鎮○○○路○○號前時,因不勝酒力失控,撞擊該處路旁電線桿致人車倒地受傷。甲○○人送衛生署署立旗山醫院急救,並經該院抽血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值為418.3MG/DL,換算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2.09毫克(MG/L)後查獲。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衛生署署立旗山醫院藥物測定檢驗結果單、刑法第185條之3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紙及現場照片8禎附卷可稽。
二、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MG╱L)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像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而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點毫克(MG╱L)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88年5月18日以法88檢字第001669函告週知,應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MG╱L)(約相當於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50MG╱DL或百分之0.05)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點毫克(MG╱L)(約相當於體內血液中酒精濃度100MG╱DL或百分之0.1)時屬輕到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又飲酒後1小時許,其體內血液酒精濃度可達最高,飲酒1小時後其體內之酒精濃度隨即消減,此亦分別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文、88年10月26日(88)院 賓文廉 字第13407號臺灣高等法院函中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科主任 蔡尚穎 「酒精對人體生理與行為之影響」一文可據。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含量既已高達每公升2.09毫克(MG/L),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甚為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9日
主任檢察官乙○○檢察官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