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加重竊盜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就受刑人犯罪日期及判決確定日期均有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載,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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