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 王順顯 即盛光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順顯為盛光實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於民國92年間經相對人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選任為盛光實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471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惟聲請人從未參與盛光實業有限公司之營運,僅係於民國88年09月間受胞弟 王少偉 請託出借身份證及印章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流程,聲請人對於王少偉設立之公司名稱及營業地址皆不知情,與其他三名股東同為人頭股東。直至92年間聲請人收受法院就選任管理人事件之開庭通知始悉,盛光實業有限公司不知於何時,改選董事長為 嚴益 ,又嚴益於89年12月04日死亡,相對人遂以利害關係人之身份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選任盛光實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以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實則為遂行向臨時管理人催繳盛光實業有限公司積欠之稅款及罰鍰將近新台幣一百萬元之目的;㈡嗣聲請人不甘無端身任臨時管理人之責任,而於96年間對王少偉等人提起刑事詐欺及偽造文書告訴,出庭時盛光實業有限公司連同聲請人在內之股東 汪淑慧 等人皆供稱均不知悉或參與盛光實業有限公司營運,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足證聲請人擔任盛光實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已無從積極行使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其對於公司究竟有何資產及收益尤屬無知,實無法達成公司法第208條之1立法謀求保障公司股東權益及維護公共利益之意旨,且聲請人於96年12月底復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命令報告盛光實業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致聲請人不堪其擾,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及公司法第208條之1之規定,向鈞院聲請解除臨時管理人之職務;㈢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查盛光實業有限公司已因主管機關發佈解散命令而當然解散,有經濟部於95年02月24日以經授中字第0953465605號函令可證。又經濟部曾以經商字第09302403100號函釋「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而清算中之公司,應選任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情事」一則,是認本件盛光實業有限公司應無繼續選任臨時管理人一職之必要,而應進行清算程序方符公司法之規定;㈣綜上所陳,聲請人礙難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之理由已如上述,且盛光實業有限公司既已解散廢止,更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則聲請人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應有理由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規定設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分別有明文規定。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及第81條亦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準用無限公司相關之規定。復按臨時管理人係代行董事職權,公司經廢止登記後,即應行清算,而清算中之公司,應選任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情事,亦有經濟部93年11月19日經商字第09302403100號函可參。
三、經查,盛光實業有限公司已於95年02月24日以經授中字第0953465605號經廢止登記,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盛光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盛光實業有限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依清算之相關規定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本院前依利害關係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聲請,於民國92年11月28日以92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盛光實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然因盛光實業有限公司現既已經登記廢止,應行清算程序,則所積欠之稅款,應依清算程序處理,而清算中之公司,應選任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聲請人已無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任盛光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尚非無據,應為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