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6月1日│71,442元│0000000│││1│司│行│││││├─┼─────────┼─────────┼───────────┼────────┼────────┼──┤│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6月1日│1,663元│0000000│││2│司│行│││││├─┼─────────┼─────────┼───────────┼────────┼────────┼──┤│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6月1日│1,663元│0000000│││3│司│行│││││├─┼─────────┼─────────┼───────────┼────────┼────────┼──┤│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7月1日│140,465元│0000000│││4│司│行│││││├─┼─────────┼─────────┼───────────┼────────┼────────┼──┤│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7月1日│832元│0000000│││5│司│行│││││├─┼─────────┼─────────┼───────────┼────────┼────────┼──┤│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7月1日│1,663元│0000000│││6│司│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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