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債權人 張周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麗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