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251號債權人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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