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馬麗娟
盧姵勻 法定代理人 盧燈讚 被告 李安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廖慧如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