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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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本件應先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俟審理時確定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