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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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0月19日│96年10月19日│97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15號│偵字第3315號│偵字第910號│├──┬────┼────────┼────────┼────────┤│最後│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號│97年度訴字第53號│97年度易字第1096││││││號││├────┼────────┼────────┼────────┤││判決日期│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97年5月30日│├──┼────┼────────┼────────┼────────┤│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號│97年度訴字第53號│97年度易字第1096││決││││號││├────┼────────┼────────┼────────┤││確定日期│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97年7月11日│├──┴────┼────────┼────────┼────────┤│附註│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25號(編號│字第2525號(編號│字第4998號(編號│││⒈至⒊定執行刑)│⒈至⒊定執行刑)│⒈至⒊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