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4號上訴人天母芝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1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初東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陳玉曆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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